(二)申请人的专家队伍、专家资质或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佐证材料,办公场地、保密机制等情况说明材料和近年同类业务业绩列表。
第十八条 支持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和高新区等重点产业集群依托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综合性服务,其实际运作机构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深圳市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自贸试验区或高新区等区域,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在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经验;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运作一年以上,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守法守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成立文件;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等证明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持续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遴选一批适应市场需求、专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的机构,壮大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类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一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代理人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必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级从业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人本地社保文件。
(五)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相关证书、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类资助: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不限深圳辖区)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三)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等课程的授课教师是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开展培训课程证明材料;
(四)课程设置方案;
(五)实际开课文件及参加培训人员的材料;
(六)支出财务凭证、记账凭证等费用支出材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以及申请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申请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评审、核准、公示、异议处置、拨款等工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奖励等支持:
(一)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
(三)列入安全生产相关黑名单、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存在本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五)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第五、六、八、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九条规定资助项目的申请数量不足时,在不超出申请项目实际支出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最高标准资助;项目申请数量超额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本操作规程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9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