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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再放宽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对先进制造业进一步放宽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

《公告》指出,自今年6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今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据了解,《公告》较之前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所试点的留抵退税政策有了一定突破。

39号公告要求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公告》仅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不再设置50万元的增量门槛,并且取消了6个月的限制,相当于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时限提前了。

《公告》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不需要再乘以60%,此举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研发及扩大再生产。

《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新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便于让部分先进制造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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