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80号)规定,现将2019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用于孵化初创企业的场地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10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并符合消防安全等基本条件;
(二)已入驻的初创企业(指尚未注册的创业项目和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低于20家;
(三)具备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基本熟悉和掌握本市创业扶持政策;能为创业主体提供注册登记、事务代理、投融资和信息咨询等创业服务,并建立孵化对象跟踪服务档案;
(四)对入驻的初创企业给予不少于1年、不低于20%的租金减免优惠(同地区同类型市场价,下同);
(五)有明确的孵化周期或进出管理制度,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二、认定材料
(一)《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二)运营或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三)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登记的免交);
(四)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以及相关学历、专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五)创业服务管理制度,以及与初创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孵化协议(注明入驻孵化时间、面积、租金收费减免和提供创业服务等事项)复印件;
(六)消防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时间。本轮征集截至10月18日。
(二)受理申请。单位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zhrsj.gov.cn/zhrsClient/login.jsp进行申请,相关附件可补充发送至zhcyzdb@126.com。
(三)审核。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四)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3天;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说明。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六)授牌。对政府、在珠高校主导建设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XX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钟诚,联系电话:0756-2125905
联系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10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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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