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2018年入库和出库企业予以一定金额事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独立企业法人;
(二)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和出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已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四)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五)企业诚信良好。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高企培育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并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二)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附件2)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企业可选择提供以下两种专审报告之一:
1.符合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指南规定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符合2019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规定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三)入库和出库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以当前企业名称申报,并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
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究开发费用应与专项审计报告中2018年研究开发费用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金额单位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申报单位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科技统计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的,不予资助。
申报单位研究开发费用申报金额与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的,按金额较小的作为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意见。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9月20日- 2019年10月18日(截止至18:00)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和方式于我委网站另行通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联系电话:0755-86329895、26548598、88127373;
技术支持电话:0755-86576087、86576088;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会下达资助资金――拨付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相关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
1.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和出库企业名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名单
声 明:
一、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