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若干政策》已经第十四届 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14 日
汕头市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 〔2018﹞273号)精神,加快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做大规模以上工业总量,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订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2019-2021年,汕头市新升规工业企业和新注册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实行三年奖励。对每家新升规工业企业三年共奖励40万元,具体如下:新升规当年省奖励20万元(以省政策为准), 新升规后第一、第二年市对仍在库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二)实行三年贷款贴息。新升规当年省给予贷款贴息,贴 息标准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50%,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省政策为准);新升规后第一、第二年,市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以上(含)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标准不超过利息总额的 50%,每家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实行三年以奖代补。从新升规后第一年起,参照企业 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县)分成增量额度,连续三年分别由市、区(县)予以奖补。上述增量额度以企业缴纳增 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县)分成相对于基期(新升规当年) 增加的部分为依据。
(四)实行新注册工业企业奖励。新注册工业企业落户后, 两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达2亿元(含)以上,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县)分成两年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三、资金用途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市场开拓、支付融资成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
四、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实施期间退库重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省级政策,但不再叠加市、区级奖补。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实施细则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的申报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