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升至15%。减税政策持续加码,为我国服务业发展增添动力。
加计抵减是什么政策?
加计抵减是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推出的减税政策之一
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税人税负的目的。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主要内容: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执行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主要内容: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执行时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曰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哪些纳税人能享受
1.10%加计抵减——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由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15%加计抵减——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具体范围: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额比重如何界定
10%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 (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15%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注: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应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
10%加计抵减政策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5%加计抵减政策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减下期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4)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 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优惠如何享受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 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专家点评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一方面服务提供商能够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大其盈利空间;另一方面消费者能够享受更低的价格或更优质的服务,从而刺激消费,对市场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