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3号)强化了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了项目验收工作。但是,随着省财政资金预算改革的深化和验收工作实际需要的不断发展,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11月14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财务与审计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真实名字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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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28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法项目和因素法项目。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法项目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因素法项目是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因素法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的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采用股权投资、事后奖励、事后补助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直接列支(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的工作经费方式扶持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涉密项目按照涉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谁评审谁验收”及“属地原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项目法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财政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并具体实施项目法项目的验收。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题申请或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部门和因素法资金项目评审安排部门,是因素法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因素法项目的验收。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题申请或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三)项目单位主要负责:
按照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要求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体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验收责任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检查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对本单位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配合甲方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四)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接受工信部门委托,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及时向验收责任部门反映项目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疑点;接受验收责任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提出项目的验收标准,验收责任部门应对其提出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在确定资金扶持项目后通过合同及其他方式明确具体的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组织部门、验收方式、验收标准、项目完成期限和验收申请期限等。验收标准应具体可行,能够体现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且不得低于资金申报条件;项目完成期限应具体到日,符合项目实际建设周期且最长不得超过3年;验收申请期限为项目完成期限后30日。
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后18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文件;
(四)项目合同等明确验收内容的文件;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验收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目标;
(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五)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六)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法项目、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直驻粤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参与实施。
通过因素法下达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再转授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论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项目单位提前完成项目的,可提前向验收责任部门提交验收材料;验收责任部门在验收申请期限内未收到验收材料的,应立即暂停其新项目评审资格并停止拨付原有项目资金的未下拨部分,直至项目验收流程完毕。
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
(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2)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文件;
(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
(4)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验收内容,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应说明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等,并提供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表,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可视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6)财政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的会计凭证,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等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其他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等);
(8)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等,并提供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表);
(9)涉及土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若涉及设备招投标、环评、消防等还需提供: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平台间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建筑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情况等;
(10)如属事前补助的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验收材料应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由我公司(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核验收申请。
验收责任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组织验收。
验收责任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专家组封闭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填写《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需将验收意见书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单位、验收组织部门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经营情况变化及项目内容变更处理。
项目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股东、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但不导致原项目主体变更的,可视同原项目单位办理验收;项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导致项目主体发生变更的,原项目单位应明确新的项目单位并提供新项目单位愿意履行原项目职责的承诺书,未能提供且未履行验收职责的,视同怠于履行验收职责处理;项目单位申请破产、注销的,应先履行验收职责完毕,怠于履行验收职责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在获悉该情况后按全额追缴该项目所获专项资金。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前至少60日按相关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申请变更或延期,逾期的不予受理,验收责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回复。最多同意1次变更或延期。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自作出回复次月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验收专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出具的项目的验收结论负责。
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
第十条 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程序履行验收程序,完成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达到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指标达到或者优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的验收标准;
基本达到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指标在验收标准的上下一定范围内,能够实现项目的政策目标。上下浮动范围最大不得超过20%,且需在事前明确,未在事前明确的,视同上下浮动范围为0。
(二)限期整改。是指验收指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责任部门责成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限期整改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1)未达到验收标准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6)项目变更、延期、整改期满后最终未通过验收的;
(7)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项目单位怠于履行验收职责,无法开展验收的,可由验收责任部门主动发起验收不通过处理,并中止相关法定代表人所在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验收责任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对验收不通过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并中止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每年12月对当年11月30日之前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撤销验收意见书,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及项目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验收各方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验收职责的,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验收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视情况提请进行行政问责。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单位,将中止其申报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对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将中止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3年。以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