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工信规字〔2019〕4号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19〕4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2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措施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措施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本措施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申请本措施奖励和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二章 设立区块链产业基金
第三条 鼓励设立10亿元规模区块链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建立“多基地+大基金”分布式金融生态圈。
由区属国企发起设立10亿元规模的区块链产业基金,具体基金设立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章 突出区块链原始创新
第四条 每年择优选择2个开展区块链公有链、联盟链建设项目的企业或机构,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其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区块链公有链建设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区块链联盟链建设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五条 公有链是定位支持黄埔区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自主可信的“无币”公有链,各个节点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网络,不存在任何中心化的服务端节点,链上数据公开透明;联盟链是定位支持黄埔区特定行业的区块链应用发展,由多个机构共同参与管理,各个节点通过授权后才能加入与退出网络,链上数据主要用于机构间互认互通。申请“区块链公有链、联盟链建设项目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
(二)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具有高水平技术人才或创新团队,具备区块链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项目实施周期内获得的区块链核心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软件著作权)不低于3件;
(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区块链公有链建设项目达到100个节点以上,且有效交易量累计达到10000笔以上;区块链联盟链建设项目达到30个节点以上,且有效交易量累计3000笔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区块链公有链建设项目实际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区块链联盟链建设项目实际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六)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区块链公有链、联盟链建设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第六条 公有链或联盟链建设项目兑现程序:
(一)在区块链公有链、联盟链建设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半年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材料;
(二)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区政策兑现窗口转交的兑现材料后,由区工信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按规定择优各选择1个项目予以扶持;
(三)被选中项目评选结果通过政策兑现系统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未被选中的其他申请项目的申请进度显示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其他兑现要求:
(一)已享受“建设区块链行业领军产业园”的研发投入,不得再用于计算本章奖励;
(二)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方可申请。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兑现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证明材料;
(四)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证明材料;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六)已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验收情况、区块链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等内容);
(七)关于区块链公有链或联盟链建设项目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承诺书。
第四章 深化区块链融合应用
第九条 对使用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每年择优选择20家企业或机构,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申请“使用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奖励”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
(二)使用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
(三)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须发生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四)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使用多个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 “使用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奖励”兑现程序:
(一)在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使用周期结束后半年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材料;
(二)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区政策兑现窗口转交的兑现材料后,由区工信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选择20家企业或机构予以扶持;
(三)被选中企业或机构的评选结果通过政策兑现系统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未被选中的其他申请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进度显示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兑现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认定证明材料;
(四)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需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五)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使用情况总结、验收报告;
(六)承诺书。
第十三条 对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应用示范累计建设达到30个节点、50个节点以上,且有效交易量累计达到1000笔、5000笔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奖励”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
(二)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承担过区工信主管部门的区块链项目或通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的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并已按期结题验收的企业或机构;
2.承担过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工信主管部门的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并已按期结题验收的企业或机构;
(三)建设节点及有效交易量的数据量须同时满足;
(四)建设节点及有效交易量等数据以已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证明材料;
(四)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
(五)区工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示范项目立项证明文件;
(六)区工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示范项目结题验收证明文件;
(七)已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承诺书。
第五章 共创大湾区价值网络
第十六条 支持香港、澳门的企业或机构落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按每年最高100万元给予场地补贴等扶持经费。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75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小于75元的,按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纳入市或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要点,并获得市或区大湾区办批准,取得同意建设的备案文件;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已完成新增签约入驻平台的港澳区块链团队项目5项以上,并承诺每年新增签约入驻平台的港澳区块链团队项目20项以上,港澳区块链团队成员60人以上;港澳区块链团队指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在港澳高校毕业并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内地居民为主要创办人,且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四)须在本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主体,且香港、澳门籍居民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拥有专业的平台运营和服务团队,团队成员6人以上。
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是指为粤港澳三地企业提供区块链的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创业指导、企业孵化等服务,让粤港澳三地区块链资源要素充分流动,实现共享共赢。
第十八条 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申请政策扶持,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给予补贴:
(一)场地补贴周期为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实际开展运营之日起到本措施有效期届满;
(二)申请单位须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半年;
(三)获得场地补贴后的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纳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关联企业或机构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享受培育奖励,但不可在可支配面积内申请场地补贴及装修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兑现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运营单位主体(香港、澳门籍居民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股权比例)佐证材料;
(四)市或区大湾区办同意建设备案文件;
(五)平台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资源优势、团队、运营机制、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六)运营机构与新增签约入驻平台的港澳区块链团队协议书;
(七)入驻港澳区块链团队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区块链团队中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在港澳高校毕业并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内地居民为主要创办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以上证明材料);区块链团队承诺书(体现“承诺每年新增签约入驻平台的港澳区块链团队项目20项以上,港澳区块链团队成员60人以上”等内容);
(八)团队成员6人以上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九)1500平方米可支配场地面积平面图(运营机构盖章、标识入驻企业分布、办公用途说明及现场图片等材料);
(十)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证明文件;
(十一)承诺书。
第六章 共建大湾区交流中心
第二十条 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块链产业协会、联盟等组织,精心策划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开展区块链场景体验、虚拟互动、创客讲堂、知识展览等科普活动,按其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活动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项活动补贴,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块链产业协会是指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注册地及办公场地在本区范围内的服务区块链领域的社会团体法人;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块链联盟是由50家以上区块链领域的企业或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注册)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组成的社会组织;须通过成立大会确认联盟章程(应明确联盟定位、组织架构、运作机制、产业发展目标等内容),自成立大会举办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拥有具备区块链领域资源的联盟主体作为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办公场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
(二)由区块链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国内外知名企业专家等担任嘉宾,单场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1/3以上为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三)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相关活动的场地费、布展费、活动材料印刷费、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用、媒体费用等,但不包括人员费用、活动奖金等;
(四)活动地点须在本区、香港、澳门;
(五)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
(六)申请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共建大湾区交流中心活动确认表》并经核查确认同意。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向政策兑现窗口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共建大湾区交流中心活动确认表》复印件;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联盟提供秘书处挂靠单位营业执照、成立大会方案、照片、签到表、新闻报道等佐证材料、联盟章程、近一年度运营总结报告、成员单位名册及加盖公章的入盟申请表);
(四)活动现场照片(每个活动不少于6张);
(五)活动相关人员签到表(包括参会嘉宾签到表、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
(六)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照片、截图);
(七)活动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实际经费投入内容);
(八)联合举办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提供),仅限于联合举办活动提供;
(九)承诺书。
第七章 建设区块链行业领军产业园
第二十三条 每年重点培育1-3家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优先提供政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在现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基础上,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0%给予额外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掌握区块链核心底层技术和关键应用技术,在研发实力上有明显优势,有成熟的区块链应用成果,在重大领域有区块链落地应用能力的区块链企业;
(二)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
(三)区块链研发或平台运营团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本措施有效期内自筹研发费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
(五)拥有5项以上与区块链技术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二十五条 “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兑现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材料;
(二)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区政策兑现窗口转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区工信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选择1-3家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予以扶持;
(三)被选中企业或机构的评选结果通过政策兑现系统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未被选中的其他申请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进度显示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突出区块链原始创新”的研发投入,不得再用于计算本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技术团队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自筹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证明材料;
(六)承诺书。
第八章 内外兼修博揽众才
第二十八条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人才合作培训或订单式培养机制,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内外兼修博揽众才”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
(二)具有法人实体,业务范围涉及人才培训,在本区范围内有固定的培训场地、设备、资质和师资,有完备的学员管理和考核制度;
(三)在区块链领域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和实训能力,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的内容符合本区对于区块链技术专业性、技术性、紧缺性的需求;
(四)最近3年内累计区块链培训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五)区块链人才培训、区块链学员培训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六)申请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内外兼修博揽众才”培训确定表》并经核查确认同意。
第三十条 其他兑现要求:
(一)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方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