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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科区函〔201952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为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拟于近期开展2018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审核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免税审核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园区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事项进行审核,对照《通知》要求,确认其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于2019126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提交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申请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确认表”(附件2)汇总后报送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和教育部科技司。

三、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会同教育部科技司对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提供的免税名单进行确认,并抽查复核。

四、联系方式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010-5888427658884277

联系地址:北京复兴路乙15  邮编:100862

电子邮件:gxs_gyfzc@most.cn

教育部科技司:010-660979376609208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

邮编:100816

电子邮件:gxc7937@moe.edu.cn

附件:

1. 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申请表

2. 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确认表

3.《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教育部科技司

20191113

 

附件3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11日至20164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科技园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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