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体改〔2019〕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需提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二、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三、加快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信息完善和公开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为实现清单事项“一目了然、一网通办”打好基础,不断提升市场准入透明度和便捷性。
四、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选取部分地区以服务业为重点开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试点。
五、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19年10月24日
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清单如下: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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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 |
209001 |
无线电频率(含卫星通信网频率、空间电台频率、卫星通信网外地球站频率、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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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含卫星地球站、空间无线电台、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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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 |
209001 |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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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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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 |
209002 |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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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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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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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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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获得许可,不得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或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
209003 |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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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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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 |
209004 |
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 |
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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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
新闻出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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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和涉密信息系统处理相关业务 |
209005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密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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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 |
密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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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相关业务资质认定 |
保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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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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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业务 |
213001 |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材料出境审批 |
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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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动物、微生物等特定科学研究活动 |
213002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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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 |
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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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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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规划编制业务 |
21300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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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风景名胜区规划业务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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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工程技术服务业务 |
21300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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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建设监理资质许可 |
国家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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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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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 |
213005 |
认可机构确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及其竣工验收(广东) |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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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应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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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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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
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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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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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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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 |
213005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应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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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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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相关行业协会依法代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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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的指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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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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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应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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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地理测绘、遥感及相关业务 |
213006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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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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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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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
213007 |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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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未获得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气象、地震服务等相关业务 |
213008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地震观测环境审批 |
气象局 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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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
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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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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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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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未经许可或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
222001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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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2 |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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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宗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闻出版署 宗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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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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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
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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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并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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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2 |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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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信工具、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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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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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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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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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2 |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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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 |
222003 |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
银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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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中介和商务服务 |
222004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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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
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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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222005 |
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
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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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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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222005 |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新闻出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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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
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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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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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
财政部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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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游戏服务 |
222006 |
未经审批,网络游戏不得上网出版 |
新闻出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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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新闻出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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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
222007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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