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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科〔2019〕131号)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1125


其中摘取了《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财政资金持对象和使用范围及《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科技创新项目验收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适用范围、科技报告与统计、验收与终止等部分相关内容,如下:


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四大类:

一是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

二是佛山市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科研机构;

三是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上述单位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项目成果在佛山产业化或服务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独立或联合内地单位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同一研发阶段只支持一次。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研究。统筹全市创新资源布局,高标准建设一批引领性、战略性重大创新平台,强化我市战略科技力量,提高我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以及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口健康等社会民生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组织实施软科学课题,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法规、科普等工作,开展综合性研究活动,提升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决策、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技术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促进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做专、做精,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资助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标杆示范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全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需要,组织实施开展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事业

单位独立承担或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引进等科研活动;推动科技军民融合,对接军转民,促进民参军;对企事业单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采取科技创新券、企业研究开发补助等后补助方式进行补助。

(三)平台载体。支持一批科技创新示范区、产业园区等建设;支持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等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一批专业镇创新中心、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行业创新联盟,以及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医院等组建的行业性综合研究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各方力量主导和参与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增强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人才团队的集聚、培养和提高研发水平。

(四)人才团队。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瞄准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和其他科研领域专业人才,为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撑。

(五)科技金融。通过优化企业融资和发展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配置,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采取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风险。

(六)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交易平台,培养技术经纪特派员等科技服务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建立省级以上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对获得省以上科技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推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条市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补助、奖励,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管理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终止、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二)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学技术局管理职责,由佛山市辖区内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章 科技报告与统计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市科学技术局要求的科技报告与科技统计任务。

第五十三条 科技报告是科技人员详实记载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评价等有关活动,并按照标准化规范编写而成的特种文献。

第五十四条 项目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报告。分别在项目合同执行期中的每个执行年度末、中期考核时间和执行期结束时,按照合同约定和市科学技术局通知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技术研发进展、重要成果等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试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第十三章 验收与终止

第七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报告及科技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七十五条 项目验收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绩效自评材料;

(六)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

(七)相关成果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材料;

(八)科技报告、统计报告相关材料;

(九)项目验收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项目合同约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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