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从2020年3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规开始在全国正式实施。
一、政采信息发布必须熟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予以规范。一是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二是完善了发布主体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三是强化了指定媒体的相关责任,规定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掌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哪类供应商可以做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哪些单位既不能购买服务也不能承接服务项目?……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共7章35条,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应该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方面,该《办法》还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四、保险产品采购应该知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备案流程进行了一系列规范。该《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对财产险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五、政采供应商依法纳税须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明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公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须注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内容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