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鉴定)标准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及《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软件企业鉴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的软件测试报告;
5.企业开发销售主要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6.企业人员比例情况说明;
7.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审计报告);
9.软件收入、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
10.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合同(销售、技术服务)及对应发票;
11.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
1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13.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